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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组织卖淫辩护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2021-07-23 15:03:56 浏览次数:95次
区域: 广州 > 黄埔 > 文冲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导读】:我们都知道生活中有很多培训班,小到小孩上课的培训班,大到公务员等技能型考试培训班,但您可能没听说过,卖淫还有“培训班”。对于卖淫嫖娼类行为,法律做了很多规定,但没有直接对培训卖淫技巧作出规定,那么这种行为该如何定罪呢?

【案例说法】:“从业”4个月少女变老鸨

19岁,初中文化,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的陈某,应聘了某盐疗会所,就这样从事了卖淫这个职业。如果一位正经公司职员用4个月就晋升,那么Ta一定是非常的员工。

而陈某却在这个“卖淫”的领域奋斗,仅仅只用了4个月,就从“小姐”变身“老鸨”,仅19岁的她,靠着手上的“宝典”以及“高品质的服务”,成为成为了负责所有的卖淫事宜的组织者,组织30余名卖淫女集体卖淫。她不仅负责带卖淫女供嫖客挑选,还负责对卖淫女开展卖淫技巧培训。有专门制订的“服务流程表”,对“小姐”逐条逐项培训。培训完毕后,由经理或主管进行“试钟”,如达不到要求,就得继续培训,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陈某还会将手下的卖淫女,按照学历、相貌、身材、皮肤等情况分成数个档次,带卖淫女供嫖客挑选,根据嫖客的不同需求作分配,向嫖客收取不同的嫖资。

面试——入职——培训……正常的公司也是这样的上班流程,谁能想到这也是一些人控制妇女卖淫牟利的“法宝”呢?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但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判决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普法】: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多久?

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不同,判处的时间不同,有五至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和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1、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组织卖淫罪的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

1、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

2、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

3、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4、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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