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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名遗产争议律师高胜诉率房产继承纠纷律师代理

更新时间:2016-06-11 13:27:04 浏览次数:114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岗顶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B-216(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训练基地侧)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继承婚姻家庭律师团队业务范围:
1、针对婚姻继承家庭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提供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案;
2、遗产继承纠纷、债务继承纠纷;
3、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4、遗嘱继承纠纷;
5、继承权纠纷;
6、遗产份额分配纠纷;
7、离婚纠纷;
8、婚姻财产、债务纠纷、抚养权纠纷;
9、婚前财产纠纷、同居财产纠纷、无效婚姻纠纷;
10、分家析产、共有房产分割纠纷;
11、离婚协议、遗嘱等文书起草代书;
12、其他
法律知识:
房屋,对许多人来说要花费大半生的积蓄,也是人死后的主要遗产。近年来在继承案件中,以房地产继承纠纷为多,要占继承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且有只增不减的趋势。纠纷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人们在房地产继承中有一些错误认识。
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 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张利三岁母亲病故,父亲张鸣服刑,张利被送与邻居田放收养。张利的父亲张鸣刑满后与丧夫携女的于美结婚,三十年后张鸣病逝,张鸣送给田放收养的、现已成人的张利,要求与张鸣的继女——于亲生女儿于晓燕以同等身份,继承张鸣的价值60万元的房产。于晓燕不同意因此发生纠纷,张利诉讼到了法院。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所以说,如果张利对生父母扶养较多,也只能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房产,不具有与于晓燕相等同的继承权。据此,张利的主张没得到法院的支持。
认为同居多年 即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许浩、柳香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已共同生活多年,许浩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柳香认为她与许浩同居时间长且已生儿育女,虽没登记也应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应与许浩的父母等同为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许浩的房屋等财产。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条例发布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柳香若在许浩遗产的处理中得到一些遗产,也只能是基于这种互助权而不是继承权。柳香的要求理所当然地被法院驳回。
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田添、韩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添继承了其父田栋的一笔房产。对这一房产,夫妻共同使用多年。前不久韩进、田添离婚,韩进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田添拿出了其父田栋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这份遗产由田添继承。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田添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韩进、田添离婚,韩进对田添这笔个人的财产无权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为无权主张,没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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