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从轻缓刑律师高胜率
广州
[切换城市]

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从轻缓刑律师高胜率

更新时间:2021-08-05 10:09:59 浏览次数:62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南洲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655号,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法律基础扎实,办案耐心细致。从执业以来,始终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勤勉忠实地为当事人和家属的权益竭尽全力。对受理的每起案件尽力尽责,认真负责办案,事先帮助当事人确定辩护策略,凭借严谨的态度、精深的法律技巧,为当事人和家属在案件中争取到了更多的合法权益及减刑缓刑无罪判决。
对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予批捕、不予起诉、变更罪名等法律意见书,减刑缓刑无罪辩护等刑事业务有着独到心得。尤其擅长通过对案件证据材料及案件推进过程的精准把握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及时且大化地为刑事当事人和家属争取应有的权益。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具有雄辩的口才、坚强的意志、敏捷的思维、非凡的洞察力、过硬的文笔、准确的判断力,表现出其在法律服务领域游刃有余,挥洒自如。这些能力本律师团队经办的一些案件在没有胜诉希望或即将败诉的情况下能峰回路转、柳暗花明、转败为胜

法律知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一)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二) 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五) 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六) 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七)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

(八) 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九) 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第四条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五条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 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二) 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的,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三) 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 可能实施打击行为的;

(五) 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党的;

(六) 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七) 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为对承办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申诉和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与公诉机关交换意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为出庭辩护做好准备。
3 、审判阶段(在法院): 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收集证据,出庭案头准备工作,正式为被告人出庭辩护,与审判长、审判员交换意见。如果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经被告人授权,可代其上诉或申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传真 020-8520038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4年02月22日
UID:111300
---------- 认证信息 ----------
邮箱已认证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