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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贷利率超过法定上限的债权转让合法吗?
律师解答:超过法律规定上限即年利率36%的高利息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的从权利与债权本身均不应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07年,吴某提供给谢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6分。2010年,谢某按36%年利率标准支付吴某50万余元后,双方结算协议约定谢某结欠吴某利息100万元。2012年,从吴某处受让该债权的徐某诉请谢某支付欠款。
法z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分别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z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人民法z院在审理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本案中,根据谢某与吴某所签结算单约定,双方结算利率超过年利率36%,属于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高利息(复利)。
②依《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受让的从权利虽非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但如受让的从权利其债权本身系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其受让后的从权利仍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某所受让吴某债权亦系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高利息(含复利),故不应受保护,判决驳回徐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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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借款利息纠纷债权债务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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