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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二手房买卖违约纠纷房产过户纠纷高胜率房屋买卖合同律师

更新时间:2021-08-11 08:13:07 浏览次数:53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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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问:双方都有严重违约行为怎么办?
律师解答:可能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未依合同约定时间取得银行同贷书,卖家也隐瞒了房屋被再次抵押的事, 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已付房款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经查:1.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登记,剩余房款30万元,由王买家在双方网签当日,委托按揭服务机构协助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如30日内未取得银行同贷文件或取得银行同贷但批准金额少于申请的贷款金额,王买家须在60日内以转账方式向林卖家支付剩余房款;林卖家收到全部楼款,办理赎契及涂销抵押手续,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2.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王买家应于网签当日委托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王买家、林卖家均主张,王买家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未被审核通过。该行为事实,按照合同约定的前提时间即为网签当日。林卖家主张已办理网签手续,提交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证明已于2018年3月28日办理网签手续;主张销售人员应已口头向王买家告知已办理网签手续,与买卖商品房的通常交易习惯相符,与王买家的该行为事实也相符合,具有合理性。3.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王买家明知房屋存在抵押登记,并明确约定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即使不能被审核通过,也有通过其他方式付清剩余房款的义务,而林卖家则在收到全部楼款后才办理赎契、涂销抵押及房屋过户手续。王买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清剩余房款的义务,具有过错。4.林卖家于2017年5月20日与王买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同年6月6日以涉案房屋为案外人设定债权数额高达2000万元的抵押权,同年7月6日再为其他案外人设定其他抵押权,没有合理事由,直至2018年3月28日才办理网签手续。林卖家签订合同时,即理应向王买家充分、明确地披露,该影响王买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以及继续履行合同的重要事实,该不诚信的事实行为也系导致本案合同在事实上无法履行及后续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重要因素。林卖家在本案中也违反合同义务,具有过错。
合同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时,并不是双方都不用承担责任,而是应该按各自违约的情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买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清剩余房款义务,主张林卖家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事实尚未成立,诉请支付过户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合同解除,返还购房款,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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