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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共有房产分割拍卖咨询律师Z专业尽责房产律师

更新时间:2021-08-16 22:57:29 浏览次数:96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海珠广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
15099983407(微信同号),执业证号;14401201311092781,戴律师是广州专业房产纠纷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专业解答,就案情详细给出法律服务意见和方案),在房产领域有较高造诣,口碑好,服务佳,尽心尽力办案作为宗旨!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纠纷案均取得很好效果,擅长一手房产交易纠纷、房产合同违约纠纷、二手楼房产买卖纠纷、宅基地、小产权房纠纷律师、一房二卖纠纷、无权代理房产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收购、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二手房买卖、产权式酒店、花园别墅买卖、动迁房买卖、商铺销售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购房定金纠纷、房屋拆迁安置及动迁款分割、房产抵押担保、房屋装修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房产分割继承、离婚房产分割、融资租赁等各类房地产法律服务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是戴律师的办案理念。戴律师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戴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所以当事人满意度高 !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以下戴律师为您普及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共有的房产一方想分割怎么办?可以要求法院拍卖分割吗?

戴律师解答:按份共有的,如果共有人之间无法达成分割协议,则只能拍卖分割房款。共同共有的,一般是亲属关系,法院不会轻易拍卖,只有在不得不拍卖的情况下才会判决拍卖。非亲属关系的共同共有,如有重大需要分割的理由,向法院举证可以要求法院分割。

戴律师为您列举其同共有一个案例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讼房屋广州市××区××路×号×阁×房,由田某、张某各占50%产权份额。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现田某请求对涉讼房屋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分割方式,物权法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涉讼房屋只有一厨一厕,一个大门出入,难以作实物分割且实物分割会减损房屋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故不宜采取实物分割方式。至于折价分割方式,田某、张某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由对方折价购买自己的产权份额,因此,也无法采取该方式分割。综上考虑,本案宜采取拍卖、变卖共有房屋,对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的方式。判决如下: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田某与张某共同将共有的广州市××区××路×号×阁×房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田某、张某各得50%。

如需了解更深入的房产官司问题,欢迎咨询广州戴律师。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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