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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谅解书能减刑多少 广州荔湾区经济犯罪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1-08-19 15:43:35 浏览次数:69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中山七八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5日凌晨3时多,被害人肖某1与同事胡某、黄某伟等人在饶平县黄冈镇新洲酒家聚会后准备离开,当走到酒家大门内埕时,被害人肖某1因打电a话说话声音过大而被被告人张某等人责骂,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张某动手殴打被害人肖某1,被害人肖某1即稍回击一下,被告人张某及同案人张某1(已判刑)等人见状即群起而攻,围住被害人肖某1拳打脚踢,此时被害人肖某1的同事胡某、黄某伟等人上前劝阻也均被推打开。期间,同案人张某2(已判刑)驾车途经该处,见状便下车参与滋事。当见被害人肖某1被殴打倒地后,被告人张某与其他同案人便动手把被害人肖某1拖上一辆小轿车载走,将被害人肖某1丢于县政府东侧花圃旁后逃离。经饶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1头面部及右上臂软组织挫(裂)伤,颅底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胡某左眼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肖某1对上诉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二、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依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书、抓获经过、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认定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炎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伙同他人滋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一审宣判后,本案被害人对上诉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对上诉人张某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据此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和财产,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才能保护自身权益。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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