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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案情简介-
钟某与佐某系亲戚关系,佐某因办厂资金周转困难,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佐某多次找钟某共借款170万元,有的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有的则是现金交付,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佐某亦未向钟某出具欠条,双方对还款期限也未作约定
经钟某多次催讨,截止2017年9月,佐某向钟某归还了11万元,剩余159万元一直未能偿还
钟某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告佐某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并指定了开庭时间,但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并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能否支持原告钟某诉讼请求的关键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佐某虽未向原告钟某出具欠条,但通过对原告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原被告 聊天记录来看能够印证借款关系的存在,借款方式、还款金额及欠款金额等一一对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佐某欠款的事实
同时,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被告佐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与钟某有其他经济往来,故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在民事交往活动中,有书面的合同、凭证等作为往来依据, 记录作为一种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要起到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得到采信的话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要证明 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二是 证据的完整性
这涉及 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 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证据搜集方式的合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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