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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罪被抓什么证据能判无罪A广州天河罪律师

更新时间:2021-09-08 16:22:36 浏览次数:64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南湖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
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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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与合同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
尽管合同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与合同纠纷的标准
但是,也不能否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又有着重要意义
例如,某人在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供货合同
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案中,行为人作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看,主观上并没有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以论处

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罪
没有欺骗,不能定罪
但是,有欺骗也不一定构成罪
为了分清合同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需要对欺骗作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虚假成分,但是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罪处理
然而,对于那些伪造证件,使用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罪论处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无疑,这属合同纠纷
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
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
因此,应当以合同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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