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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罪刑事律师A荔湾区看守所刑事律师会见

更新时间:2021-09-08 17:49:26 浏览次数:67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棠下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
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018年9月10日,某社区居民邵某某承包了一家公司的带引生产线,同月29日,邵某某因生产急需购买硝化棉,后通过该厂职工介绍认识了张某某
张某某谎称其能购买到价格便宜的硝化棉,并要求邵某某先支付人民币16 000元定金,货到后再支付剩余货款
邵某某同意,当日通过 转账给其支付了人民币16 000元
其后张某某又对邵某某谎称其能购买到纱线可以和硝化棉一起运回公司,让邵某某给其转款20 000元
邵某某即表同意,并于2018年10月8日给张某某提供的转账人民币20 000元

  后邵某某多次联系张某某要求发货,但张某某一直未发货,并将邵某某支付的36 000元货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虚构事实骗取现金人民币36 000元的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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