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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律师A广州花都区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1-09-08 18:07:03 浏览次数:67次
区域: 广州 > 花都 > 旧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
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喻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网上供货商、张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牌、芙蓉、利群牌等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以下简称“假冒伪劣卷烟”),存放于被告人王某、喻某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某住宅小区的住所和喻某的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内,并出售给南昌县各乡镇的商店
两被告人合伙在南昌县各地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以人民币5900元的价格出售假冒伪劣卷烟芙蓉王20条、利群30条给南昌县塔城乡开批发部的万某

2、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喻某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出售假冒伪劣卷烟芙蓉王20条、利群20条给南昌县八一乡开超市的喻某

3、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喻某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出售假冒伪劣卷烟芙蓉王70条、利群70条给南昌县八一乡开超市的喻某

4、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出售假冒伪劣卷烟芙蓉王20条、利群10条给南昌县塔城乡开批发部的万某

5、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以人民币2540元的价格出售假冒伪劣卷烟芙蓉王7条、硬4条、利群5条给南昌县武阳镇开超市的骆某

2019年12月,被告人喻某通过电话联系张某购买假冒伪劣卷烟200余条
2019年12月12日,张某购货后联系喻某约定同月18日交货
2019年12月13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喻某、王某,并在被告人喻某的面包车内和被告人喻某、王某居住的房屋内查获牌、芙蓉、利群牌等假冒伪劣卷烟共计281条
经估价,该281条假冒伪劣卷烟推算价值人民币54884.74元
2019年12月19日,民警在张某处查获喻某订购的牌、芙蓉、利群牌等假冒伪劣卷烟共计205条
经认定,该205条假冒伪劣卷烟推算价值人民币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1997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4年1月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8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喻某违反国家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非法经营金额12万余元,其中4万余元未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喻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卷烟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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