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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刑几年A广州荔湾区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1-09-09 13:20:34 浏览次数:48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中山七八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
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016年8月,公安局突击检查某酒店水疗中心,发现卖淫嫖娼男女三对,现场查扣服务单据、记账本、提成本等卖淫相关物品
经查,该水疗中心由刘22015年4月创办,7月开始以服务为主
刘2雇佣王3任店长管全盘,通过招聘服务生、收银员、女技师等人员,以“保健”名义从事卖淫服务
周1于2016年4月被招聘到该水疗中心任服务主管,其受服务部经理刘明的领导,负责管理服务生及卫生等
在周1工作期间(即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该水疗中心共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3560次,共计从事卖淫活动收入共计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2为了扭转其承租经营的某酒店水疗中心项目的生意,便决定在该水疗中心招聘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周1明知刘2在该水疗中心组织卖淫女卖淫,而为卖淫活动提供各项服务,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1协助卖淫共同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只起辅助次要作用,故对被告人周1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1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周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1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周1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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