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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卖个人信息罪刑事律师I广州海珠区侵犯公民信息罪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1-10-12 14:10:42 浏览次数:62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南洲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2018年6月,姜某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刑满释放
出狱后,其从2019年3月起,在居住的宾馆内,以从他人手中低价购入公民个人信息高价售出赚取差价的方式,向杨某出售个人名下手机号、顺丰快递地址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12219元

在此之前,姜某还认识了刚满十六周岁的郝某,知悉郝某会用骗取顺丰快递地址信息,并向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
明知姜某利用骗取顺丰快递地址信息用以出售,郝某仍将交给对方使用,郝某违法所得6600余元

杨某自2018年8月起,在其包活的工地上及租住的房屋中,以低价购入高价售出的方式,向姜某及 名“大圣搬砖”的人,出售个人名下手机号等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为7400余元
案发后,杨某、郝某已上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鉴于姜某、郝某系共同犯罪;姜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郝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杨某、郝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三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姜某、郝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年及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分别为出售八千元、一万三千元和七千元;没收被告人姜某违法所得的出售12 219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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