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成员律师均不仅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具有十分丰富的执业实战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办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投资纠纷、合作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等诉讼业务,及文书起草审核修改、商业谈判、公司 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多年来只专注于民商事法律业务,专业能力强。欢迎有需要的人士,来电或预约面谈咨询,一定给予您真诚的帮助。
法律知识:
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如何赔偿
民法典规定,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如果是一方违约造成的,按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损失赔偿。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不完全履行构成要件
1、须有履行行为
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条件就是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行为,如果没有履行行为,则可能构成履行不能,而不会构成不完全履行。还需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是指以履行债务为意思的行为;与履行债务无关的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害的,不属于加害给付,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债的内容合同
债务人履行债务应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同时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也不能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这是法律对债务人的 基本的要求。而在不完全履行的场合,债务人违反了此义务,没有按照债务本旨履行债务。债务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债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履行的数量上不完全,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不合乎规定或标的物有缺陷,加害给付,履行方法上的不完全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可归责于债务人,是指债务人对其履行债务所造成的对于债权人的损害,未尽相当的注意。在瑕疵给付中,无论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债务人即应负责;在加害给付,因其系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其他利益的损失,故应以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对于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债权人不负举证责任,债务人须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时,才能免于负责。
此外,还须债务人无免责事由。如果债务人履行不符合债务本旨,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债务人并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约定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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