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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仲裁律师

更新时间:2021-12-22 14:48:43 浏览次数:105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以专业、规范、追求卓越为宗旨,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律师服务,在当事人中树立了良好口碑的同时,也树立了服务品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劳动纠纷:
案 例
A公司在和员工B经历了几轮的沟通无效后,无奈之下选择辞退员工B, 员工B不服提起了劳动仲裁,提出要求公司索赔单方辞退费用,误工费,经济补偿,加班费,律师费等23万余金额。
案件审理,发现员工B,多次“跳单”,旷工,串通员工闹事,斗殴,辱骂领导同事等情节,根据公司规则制度,员工手册以及劳动合同明确规定,B员工违反公司的规则制度,多次给予“大过”处罚,明确约定累计三次“大过”公司方可进行辞退, 终判定A公司属于合法辞退未进行赔偿。
法律解释
公司辞退员工需要合法正当的理由,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可以给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送达的证据。同时需要保留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文件,以备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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