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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宋某伙同江某、刘某某(两人已判刑),先后多次冒充警察分别将被害人鲍某某、范某某、程某某、宁某某、杨某某、文某某拦下,均以被害人实施了嫖娼要对其进行拘留为由,进行恐吓,对其实施敲诈勒索,共敲诈财物28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伙同他人冒充警察多次敲诈勒索,均应从重处罚。鉴于宋某当庭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退赔了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宋某退赔被害人鲍某某经济损失一万元;与同案犯江某、刘某某共同退赔范某某等人经济损失计一万七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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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敲诈勒索罪刑事立案广州天河区看守所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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