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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离婚律师高胜率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1-12-29 10:45:20 浏览次数:98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江南大道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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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当事人举证时一般会出现哪些常见的误区?

1、提供证据意识不强,注重自身陈述——“我说的都是事实”

在离婚案件中,我们见多了喋喋不休的当事人,喜欢罗列家庭琐事来说明对方的过错,法官提问“是否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顿时傻眼,心想,“这我上哪儿找证据去,我说的这么诚恳还不够吗?”

很多案件的原告在诉状中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罗列几个事例加以说明,但到了开庭往往只能提供结婚证等身份证明,对于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更不用说提供可以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要件,诸如分居、家庭等有力证据。

所以,我们要记住一句话:“只要对方不承认,自身陈述几乎没用”。当事人的陈述在离婚案件中确实是一种证据形式,但是如果对方不认可,我们必须找到其他形式的证据来加以证明。我们想要证明什么,件事,找证据。

2、过多依赖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可以去调查”

基于上一个误区,每当我们在庭审时询问当事人对于自身陈述有无证据提供时,很多人会说要求法院去调查,说明大家在起诉前很少有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有着非常严重的“法院包办”思想,错误的认为法院具有广泛的调查取证权,根据自身的陈述去查明事实是法院的责任。

但实际上,离婚案件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力并不大,多数都要靠当事人提供线索。尤其是很多当事人会说“你们可以去找街坊邻居调查,我说的话都是对的”,每每听到这样的言论,我都不由自主深深叹气。其实法官每天都会接触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有时候是能够基本判断出谁的话真、谁的话假的,但是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他们想支持也没有办法支持。

3、举证期限意识不强,举证不及时——“开完庭再说”

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开庭举证的重要性,有证据而故意不在规定举证期限举证。开庭前迷迷糊糊,说我先去看看怎么回事,等到开完庭,有些证据已经来不及提供。这类情况我们经常遇到,大多数时候我们会给出一定的期限让当事人补充提交,但如果当事人还不能提供,就只能视为举证不能了。

理论上的“证据突袭”在基层民事诉讼中其实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当事人是不清楚自己需要哪些证据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白白延误了举证期限。所以,我们除了要有充分的证据意识外,还要明白证据具有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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