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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人力资源劳动争议律师

更新时间:2022-02-20 11:57:46 浏览次数:102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荔湾湖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成立多年,一直致力于为面临劳动纠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专业化的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

常见劳动争议法律知识:
1、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擅自离职的,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以《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牵涉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及劳动权益的平衡。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项和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
(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个月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3、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否认在仲裁阶段的自认,应如何处理?
在诉讼阶段,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作出自认行为的效力,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不持异议的除外。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条件的,应向其释明可以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坚持主张工伤待遇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服务领域: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提成奖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3、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4、企业管理人员特殊权益维护、企业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权益维护;
5、调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金劳动报酬等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与不续签经济补偿金纠纷;
6、工伤、职业病认定赔偿;
7、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8、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9、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引起的纠纷等
10、健全单位规章制度;
11、公司劳资纠纷法律顾问。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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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852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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