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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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一般,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万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属于电信网络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一般,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4万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属于电;信网络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适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2)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的;
(4)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5)为毒、赌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的;
(6)多次的;
(7)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8)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的;
(9)组织、智慧电;信网;络犯罪团伙的;
(10)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的;
(1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构成累犯除外)或者二年内曾因受过行政处罚的;
(12)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3)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的。
(1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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