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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律师白云区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2-04-25 16:13:25 浏览次数:49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南湖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L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办案律师接受L某近亲属的委托后,及时会见了L某。根据L某的陈述,办案律师针对细节性问题专门对L某进行了询问。会见结束后,办案律师认真分析案情,认为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状来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具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协助组织卖淫者在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中,依附并受命于组织者,与组织者具有意思联络,在主观上具有协助的明知和故意,在客观上所发挥的只是一种辅助性作用。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存在组织卖淫的行为,只是认为可能存在卖淫的渠道,则不宜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本案中,L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认为L某也不构成介绍卖淫罪,其行为方式更符合介绍嫖娼。虽然介绍卖淫和介绍嫖娼行为都属于“淫媒”的范畴,即在卖淫嫖娼活动中起到居间的作用,但从刑法层面来看,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其中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为卖淫者介绍卖淫活动的主观故意。介绍卖淫是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的行为,刑罚意义上的介绍卖淫必须具有为卖淫者介绍卖淫活动的主观故意,并且基于这种故意实施了介绍的行为。介绍卖淫者一般直接为卖淫人员服务或者受雇于他们,形成共同的故意,对于自己联系的卖淫女实现卖淫活动也持积极促进的态度。而介绍嫖娼者则没有与卖淫人员之间事前的意思联络,不具有为卖淫人员介绍生意的故意,其行为的目的在于为嫖客找到嫖娼的对象。因此,办案律师认为L某的行为既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也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仅属于介绍嫖娼,处以行政处罚为已足。



    综合论证之后,办案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恳请对L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律师意见》,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L某未予批捕,公安机关为L某办理了监视居住。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为L某办理了解除监视居住,未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成功为L某争取了“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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