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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看守所非法经营罪刑事会见律师

更新时间:2022-04-28 14:46:44 浏览次数:81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南湖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一、公司非法经营罪有哪些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2、违反国家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非法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指定银行和中国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指定银行骗购,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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