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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金赔偿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2-06-06 14:05:37 浏览次数:151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员村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招志南律师 15918794024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475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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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1、《民法典》从违约情形的认定、违约责任的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限度角度作出了指导性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违约情形的认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的履行方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三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的限度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2、违约责任的弥补性与惩罚性
违约责任本身可兼具弥补性与惩罚性,弥补性侧重于给付限于损失的范围,而惩罚性则注重强调对预期违约的认识,也即更加注重契约精神的遵守。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虽经历一段时期,契约精神逐步建立并完善,但对于仍处于前期经济社会构建的阶段,《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整体的选择具有更大的谦抑性,也即合同主体可依据损失情况就违约责任主张“酌增酌减”。
(1)责任的弥补性与权利受到的侵犯程度相适应。个体权利的延伸应当以不侵犯其他权利为限,一旦越过该限度,则应当承担责任。责任的弥补性则契合了权利越过限度的程度,两者原则上具有对等性。另一方面,当下仍然认为合同实体利益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契约社会精神的构建尚难以覆盖现阶段交易成本,但限于对惩罚性条款的实务性控制,并未在法理上予以否定。
(2)对惩罚性条款的认可。我国法律对于惩罚性条款的约定并无明确限制,且惩罚性条款的约定不属于合同效力性或条款效力性的判断范畴,《民法典》中对违约责任限度的评价也仅适用于裁判环节,也即违约方自愿履行的,法律不予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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