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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公司股权纠纷股东权益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2-06-08 09:57:38 浏览次数:88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昌岗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是一支以民商事法律服务为特色的专业型律师团队。在专业、尽责、的宗旨下,我们整合了一批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也凝聚了许多朝气蓬勃有志献身法律事业的青年律师,更有知名院校的法学教授队伍为高端理论平台。我们愿手持法律之利剑为您保驾护航!
股权纠纷法律知识: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虽然《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行为的效力,但《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首次对股权代持进行了规定,其中第24条明确了股权代持行为的效力。
《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要对股权代持行为效力进行认定需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
1、对股权代持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
2、对股权代持行为效力进行认定时应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3、股权代持行为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由数十名经验丰富的专业民商事执业律师及若干律师助理组成。主要擅长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地产纠纷、投资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商业纠纷等民商事领域,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专业、专注、优质、、的律师法律服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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