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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2-06-11 09:49:25 浏览次数:130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南洲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招志南律师,在合同领域有较高造诣,多年来办理的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当事人满意度高!招志南律师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来代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分包转包协议,房屋装修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投资合同,合作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直播合同,网红主播合同,艺人经纪合同等纠纷,擅于整理和把握合同纠纷中双方拉锯的争议点,从关键焦点寻找突破口,增加胜诉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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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法律知识:
民法典合同编的损害赔偿条款

1.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00条)
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有先合同义务。如果在缔约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失,是否要承担责任,民法典第500条对此作了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诚信原则贯穿合同交易的各个环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进行协商、谈判时也要遵循诚信原则,负有相互协助、照顾、保护以及重要情况的告知等义务。在这个阶段,合同尚未成立,但一方对另一方在协商、谈判中实施的行为已经产生了合理信赖。如果当事人在这个阶段实施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例如隐瞒了重要事实和情况等,使对方的信赖利益受损,则缔约过失责任即成立。

2.违反保密原则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01条)
合同是商业交易的手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难免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那么如果不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01条对此作了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本条根据诚信原则,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明确予以法定化,将其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应当保密的信息。

3.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民法典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还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506条对此作了规定。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不能并存。理由是,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与未发生合同关系一样,因违约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存在的基础。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违约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理由是,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就存在,不因合同解除而丧失。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

解除合同后是否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看是解除的原因,通常包括三个原因:协议解除;不可抗力解除;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如果是 后一种情形,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

4.违约损害赔偿(民法典第577条)
赔偿损失,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共同作为违约责任方式,体现在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被作为违约救济的具体方式之一;而在大陆法系,违约责任被作为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形态。

5.采取补救措施后的损害赔偿(民法典第583条)
采取补救措施是违约责任方式之一,再采取补救措施后,是否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583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而承担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的,尽管债务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已经继续履行或者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债务人依法赔偿。

6.受领迟延时增加费用的赔偿(民法典第589条)
受领给付,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权人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造成额外损失的,怎么办?民法典第589条对此作了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无理由不予受领或者协助。

7.违反不真正义务,不涉及赔偿(民法典第591条)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这在学理上属于不真正义务。违反不真正义务,不产生损害赔偿问题。

8、合同编典型合同的损害赔偿条款
典型合同中,涉及损害赔偿条款很多,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典型合同的条款与合同编通则条款的关系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限于篇幅,不具体展开,此处仅列举条款序号,民法典第651、652、653、655、660、662、671、711、714、715、716、728、743、748、755、776、777、781、784、787、793、798、800、802、803、804、820、823、824、825、829、832、833、841、842、881、893、894、897、898、907、917、929、930、931、933、946、949、958条。

9、无因管理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979条)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979条对此作了规定。无因管理虽是法律所鼓励的合法行为,但毕竟具有干涉他人事务的特征,为了避免被滥用,应当对其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无因管理应当满足以下要件:管理人对所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的事务;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需要强调的是,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若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其虽不享有向本人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和请求损害补偿的权利,但是根据本法第980条的规定,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则其应当在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偿还必要费用和补偿损失的义务。

10、不当得利上的损害赔偿(民法典第985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不当得利制度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有调节作用,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民法典第985条对不当得利作了规定,并对不需要返还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民法典第986、987和988条对善意得利人、恶意得利人和无偿受让利益的第三人的返还范围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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