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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离婚房产财产分割争夺子女抚养权高胜率婚姻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2-07-26 11:08:38 浏览次数:87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东圃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招志南律师 15918794024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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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因生活琐事及张某患病发生矛盾,双方自2018年7月分居至今,婚生女随王某生活。2019年8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判决驳回其诉请。张某于2020年6月3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亦被判驳回诉请。2021年9月10日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张某与王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并生育子女,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张某患病需要照顾时,王某未能尽到对其照顾的义务。因此,张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先后三次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张某于2019年10月25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又分居满一年,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判决离婚标准,判决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民法典》颁布后,依据《民法典》关于判决离婚新增加的裁判标准裁判的典型案例。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结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民法典》施行前,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但是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初次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本案一审原告在次起诉离婚时未被法院支持属于该种情形。实践中,被判决不准离婚的这些夫妻有很多会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更有一些是在六个月期满后立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仅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二年的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标准。本案一审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即是该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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