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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律师 广州专业罪轻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2-09-05 18:13:37 浏览次数: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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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容留吸毒罪成功不予刑事起诉案例分析
颜某因涉嫌容留吸毒罪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根据容留吸毒罪的认定标准,容留两次以上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认为有吸毒人员叶某指认颜某五次容留其在家中吸食毒品,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移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律师团队在接受颜某的委托后,经充分阅卷发现,颜某本人的供A述笔录与吸毒人员叶某的笔录严丝合缝,两人对容留吸毒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等完全对应,很显然是相互“对照”而做,这也是侦查机关常用的侦查形式。经询问颜某,其果然表示侦查人员让你在笔录中直接签字,说叶某已经招认,倘若颜某不认罪,就要长期羁押,如果认罪则可以取保,颜某为了换取自由,就直接在笔录中签字,承认自己五次容留叶某吸毒的。
       经认为分析案件,本律师团队认为该案证据存在不足,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即便颜某在原先的笔录中认罪,也不能就此认定犯罪行为。本律师团队遂让颜某收集调取其在指控的犯罪期间不可能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的相关证据,即不在场证明,后颜某找到其在被控犯罪期间的一些出行记录、住宿记录、通话记录等材料,证明了所谓的容留吸毒的时间根本不可能成立。本律师团队同时向检察院提出关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存疑,叶某与颜某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可信等一系列的辩护意见,请求检察院重视处理。经充分沟通,检察院也认为该案存疑,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经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该案依然证据不足,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律师团队遂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经审查并监委会通过,检察院终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意见,以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颜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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