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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辩护意见:
胡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即提出、预备、实施等过程,都起了策划、指挥的主导地位,无疑是主犯。即使两罪犯都是主犯或者是从犯,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也不同,罪行认定和刑罚也不同。作案结束后,上诉人只分了166元,而胡某则分了400元,如果不是从犯,为什么不是对半分,而只分得了赃款的三分之一都不到,这在情理法理上都是说不过去的。另外,上诉人尚未成年,心智根本不成熟,整个犯罪过程都是胡某怎么说,他就怎么做,纯粹是协助了主犯作案,即便其实施了封口,蒙眼等行为,也都是胡某叫其做的,胡是支配及主导地位。请法院明确上诉人的从犯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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