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师联系方式13416318024(微信同号)戴允丝律师,经验丰富10年以上经验,办理过大量借贷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纠,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熟知债权债务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帮助个人及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纠纷,专业处理债务债务纠纷及债务追收案件,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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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本案原告与被告有生意往来,被告因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完善的借款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借款,但由于原被告一直有经济往来,原告一直未予起诉,后一直拖了四年多。
虽然原告有通过短信催款,但因被告没有承认债务,法院认定原告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判决原告败诉。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因此,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导致败诉,悔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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