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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加盟合同退费违约纠纷官司律师

更新时间:2022-10-18 14:45:06 浏览次数:67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
戴律师是广州专业加盟合同纠纷律师,13416318024(微信同号) 广州专业合同戴允丝律师(免费微信咨询专业尽责代理,就案情详细给出法律服务意见和方案),长期致力于合同公司法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可以代为起草各种合同协议、定制合作合同协议等,律师团队处理了大量涉及合同、公司法、货款追讨、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合作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清算、货款借款合同等领域的案件,熟悉审判机关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尤其擅长加盟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团队结合长期的实践经验,力争为每一个客户提供量身订做的法律服务,以用心到位的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种合同纠纷,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满意的诉讼结果。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交通路线:公交车站:正骨医院站下车即到;地铁:广州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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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尽心办好案、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是戴律师的执业宗旨!戴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戴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理!

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广州加盟后公司没选址或选址服务不满意,能解除合同吗

戴律师解答:可以退,只要还没开店,而合同内约定公司有负责选址服务,没提供选址或者选址不成功均可退加盟费,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如下:

2019年5月29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店面合作合同》,就乙方加盟甲方“**餐饮”旗下“**捞汁小海鲜”项目达成如下协议。项目的区域为:以乙方加盟店所在的位于**区。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项目费用包括保证金32000元。甲方为乙方提供店铺选址指导等等。

2019年6月1日,被告委派曲某某来选址,终确定**商铺。原告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该商铺不予办理餐饮营业执照。原告只能办理退租,处理相关物品后关门。原告与被告多次协调未果。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店面合作合同》;返还加盟保证金32000元;赔偿各项损失21079.6元,共计53079.6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店面合作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定范畴,其订立、履行等须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

关于原告要求单方解除涉案合同的问题,

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被特许人在“冷静期”内享有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次,被告作为长期从事涉案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其对上述规定应该是明知的,但其提供的涉案格式合同中并未约定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等问题存在口头约定,其有意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第三,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后,原告并未实际开店和使用被告的任何特许经营资源,应认定尚处于“冷静期”内。

综上,原告要求单方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履行选址义务不当,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

经查,原告根据被告的选址指导确定**店铺作为加盟店所在地点,在筹备开业过程中,原告发现**街的店铺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后,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微A信向被告进行了反馈,被告回复称可以免费为原告重新选址,并指导原告向店铺出租方协商退还房租事宜。 被告虽辩称原告未提供不能办理相关证照的直接证据,但综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认为,上述店铺不能办理相关证照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认定。

被告作为专业机构,在为原告提供店铺选址指导时未能充分考察所选区域的受限因素,将不能办理营业所需证照的区域作为原告加盟店的备选地点,原告基于对被告专业能力的信赖承租上述店铺,导致不能开展正常经营,被告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在签订店铺租赁合同时亦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对造成的损失亦有一定责任,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选址费用、物业费、电费等共计4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装修费、设备费等,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终法院判决:

解除《***店面合作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项目合作费用32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如有更深入的加盟纠纷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广州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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