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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合同违约纠纷官司打得好的律师

更新时间:2022-10-19 14:44:44 浏览次数:128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东风西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
戴允丝律师联系方式134-163-18024(微信同号),戴律师是广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专业尽责代理,就案情详细给出法律分析及解决方案)

戴律师经验丰富(12年经验),在合同领域有较高造诣,多年来办理的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良好效果,当事人满意度高!戴律师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来代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擅于整理和把握合同纠纷中双方拉锯的争议点,从关键焦点寻找突破口,增加胜诉几率!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尽心办好案、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是戴律师的执业宗旨!戴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戴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理!
我们善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和辩护意见,切实维护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法律知识:

陈某系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负责为公司采购胶水等生产材料

韩某长期为该公司供应胶水,截止2019年6月25日,该公司尚欠韩某胶水款127900元

陈某向韩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截止2019年6月25日结欠韩某供给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胶水款共计127900元,约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陈某在欠款人处签名

刘某在欠条上签字担保

现该公司倒闭,经营状况持续恶化

韩某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9年12月30日付款的约定并支付胶水款及利息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法院谈话过程中陈述,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尚未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适当担保,原告韩某要求解除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约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韩某主张被告陈某自愿承担宿迁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被告陈某向原告韩某出具欠条一份

被告陈某对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被告陈某向原告韩某出具欠条,表明被告陈某对欠款认可,其愿意负担欠条上所载明的债务

被告陈某辩称,其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但其未在欠条上加以注明,亦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出具欠条时,已向原告韩某作出明确说明,故法院无法认定被告陈某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

另外,如果被告陈某作为宿迁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向原告韩某出具欠条,则无需宿迁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在欠条上签字担保,故法院对被告陈某的辩解不予采信

遂判决支持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债权人确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同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陈某系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负责为公司采购胶水等生产材料
韩某长期为该公司供应胶水,截止2019年6月25日,该公司尚欠韩某胶水款127900元
陈某向韩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截止2019年6月25日结欠韩某供给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胶水款共计127900元,约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陈某在欠款人处签名
刘某在欠条上签字担保

现该公司倒闭,经营状况持续恶化
韩某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9年12月30日付款的约定并支付胶水款及利息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法院谈话过程中陈述,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尚未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适当担保,原告韩某要求解除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约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韩某主张被告陈某自愿承担宿迁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被告陈某向原告韩某出具欠条一份
被告陈某对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被告陈某向原告韩某出具欠条,表明被告陈某对欠款认可,其愿意负担欠条上所载明的债务
被告陈某辩称,其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但其未在欠条上加以注明,亦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出具欠条时,已向原告韩某作出明确说明,故法院无法认定被告陈某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

另外,如果被告陈某作为宿迁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向原告韩某出具欠条,则无需宿迁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在欠条上签字担保,故法院对被告陈某的辩解不予采信

遂判决支持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债权人确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同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需了解更深入的合同纠纷问题,欢迎咨询广州戴律师。案件来源法律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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