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民商事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的多年执业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一直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办案的过程中努力运用法律并结合谋略、技巧,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竭诚为客户争取了合法权益的利益大化。
案外人提起房产执行异议应符合的条件。
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主要审查的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对于房产提起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确认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无法以登记确认的,在涉及金钱债权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动产的执行具有异议的案外人,需要同时符合法定条件,异议才成立。
《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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