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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孙大学毕业后在上海发展,在一家IT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负责办公电脑采购及租赁。后小孙以公司名义租赁100台apple笔记本电脑,并将其转卖从中获利。后小孙被以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
那么将本单位租赁的财物据为己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即登记于本单位名下的,所有权归本单位的财物,包括货币、原材料、产品、办公设备等。除了上述财物外,还包括单位应收账款、借用的财物、代为保管的财物。可以看出,这里的财物并不限于登记于单位名下的,单位所有的财物。之所以将应收款、应交付产品、借用的财物代为保管的财物均纳入单位财物范围,是因为上述财物被侵占后,单位负担有赔偿第三方的义务,也充分体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司法实务,于2019年1月17日发布的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中,明确了对非公有制企业、公司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应当以本单位财物论的观点,这里的管理、使用不仅包括对自有财物的管理使用,也包括对租赁财物的管理使用。
律师结语
综上所述,小孙转卖的电脑虽然是公司租赁的物品,属于公司依据租赁合同有权占有、持有的物品,仍属于“本单位财物”,小孙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一时行差踏错处分了租赁的Apple电脑,侵犯了公司财产权益,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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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单位租赁的财物据为已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州侵占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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