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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纠纷律师专职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律师

更新时间:2023-02-14 13:09:12 浏览次数:58次
区域: 广州 > 黄埔 > 黄浦区府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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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执业宗旨: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们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帮助委托人得到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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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楼全层;交通路线:公交车站:正骨医院站下车即到;地铁:广州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问:2016年10月,我借了朋友李某10万元,出具了借条给他,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我每月给了3000元利息,现在10万借款本金也一次性还清了。请问,我可以要求他返还已经给付的利息吗?

  答:李某可以不予返还。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黄某向李某的借款,并未约定利息,黄某可以不支付利息。现黄某自愿每月支付了3000元利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据此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黄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自愿每月给付利息3000元。该利息给付应认定为在无约定利息的情况下,黄某自愿支付,且黄某给付的利息并未超过年利率36%的法律规定。故黄某要求李某返还支付的利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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