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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吴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叔侄关系。2020年11月,张某因在工地务工时突发脑溢血后,吴某将张某送至医院。次日,吴某以程某(张某妻子)照顾张某不方便为由,要求其将张某的手机、交由吴某保管。随后,吴某通过张某手机绑定了张某的三张,分别向自己的微信、自己男友的微信进行转账及消费共计3万余元。程某发现中款项被转走后遂向机关报警。机关经后决定以盗窃罪对吴某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协助当事人积极进行退脏、取得受害人谅解等事宜,并与检察机关保持沟通,在分析案情及多方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起诉申请书》、《辩护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吴某虽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宜适用刑法进行处罚。吴某系初犯和特定条件下的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协助配合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
二、吴某到案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脏,并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较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以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吴某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关系,在被害人住院期间多次提供帮助,且已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务,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吴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主动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并且积极退脏、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请求检察机关对吴某不予起诉。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在收到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依法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
案件总结:
也称为案底,又称犯罪人员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一般会伴随人的终身,不仅对自己也会对家人的一生产生重大影响。本案通过辩护人的积极协调与努力,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促成检察机关对吴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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