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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擅长同居财产纠纷恋爱财产纠纷法律的律师

更新时间:2023-02-17 01:18:54 浏览次数:88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员村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继承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业务范围:
1、针对婚姻继承家庭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提供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案;
2、遗产继承纠纷、债务继承纠纷;
3、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4、遗嘱继承纠纷;
5、继承权纠纷;
6、遗产份额分配纠纷;
7、离婚纠纷;
8、婚姻财产、债务纠纷、抚养权纠纷;
9、婚前财产纠纷、同居财产纠纷、无效婚姻纠纷;
10、分家析产、共有房产分割纠纷;
11、离婚协议、遗嘱等文书起草代书;
12、其他
法律知识:
案例:
2021年10月,男子小李与女子小韩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12月二人分手。恋爱期间,小李向小韩转账共计203314元。分手后,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韩归还全部款项。小韩辩称,小李转账的203314元中,20万元是小李答应送她的小轿车首付款;1314元是过生日时小李发的红包;2000元是双十一时小李给的零花钱。这些钱都是赠与,无须返还。

律师解答: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送,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判断是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而赠与财产的,系一般赠与,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具体可以包括: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赠与,比如购买衣服、请客吃饭等;特殊日期,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对于双方之间贵重物品的赠与,如房产、汽车或较额的现金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未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物应当返还。

法条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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