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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继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3-03-08 11:34:46 浏览次数:70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州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认真负责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专业代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共有财产分割类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房产继承法律知识:
诸多房屋遗产继承案件,都是要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变现,但继承人之间又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有些继承人占着房屋收取租金不愿分割出售,则房屋遗产分割问题陷入僵局。鉴于此类案件较多,房屋遗产分割方法,具体看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
《民法典》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就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这条规定,说明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如果继承人之一愿意取得房屋,则一般是归其所有,由其按其他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这种分割方法是建立在继承人之一愿意取得房屋,并且有能力支付其它继承人的房屋折价补偿款,这种分割方法能够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达到一方继承人需要将房屋变现的目的。如果继承人都不愿意取得房屋,或者都愿意取得房屋,但没有能力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则法院不会判决这种方法来进行分割。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这种分割方法只是判决各继承人共有房屋遗产,不能达到部分继承人变现的目的,并没有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在法院判决各继承人共有房屋的情况下则需另案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极大的浪费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在一般情况我们还是比较建议,尽量采取种方法,尽可能让法院多做调解工作,协商确定好继承人各自的继承份额,然后由所有继承人一起去将房屋出售,再按各自的份额分割房屋出售款,这样就能一次性解决房屋遗产继承纠纷。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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