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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X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张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对罪名没有意见,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1.有8家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可以酌情扣除相应金额;2.被告人系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属于从犯;3.被告人对于受票公司是否抵扣不清楚,主观恶性较小。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吴某等人的证言、增值税发票、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发票认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单、银行回单、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酌情扣除已补缴税款金额、被告人主观上对于抵扣情况不清楚的意见,本院认为已补缴税额无需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中扣除,主观上是否清楚抵扣对量刑影响也不大,因此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从被告人从事介绍虚开的时间跨度、金额和操作方式等来看,被告人发挥的作用不属于次要和辅助,因此对该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X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31年9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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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逮捕怎么判 广州天河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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