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合伙为名写借条定罪名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
广州
[切换城市]

合伙为名写借条定罪名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3-04-18 14:29:56 浏览次数:62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
去年9月初,行为人吕某通过微信认识一富家女胡某,并互生好感,不久二人便同居生活。为获取任信,吕某常在胡某面前显示包工头身份。几个月后,在吕某鼓动下,胡某同意与其合伙经营位于高新区的一家瓷砖店。此后吕某以装修、资金周转为由,让被害人、抵押贷款乃至借款,四次收取了对方68.9万元。其每次收钱后都出具了欠条。后在被害人索要下,吕某偿还了8000元,余款被其全部挥霍,其也因涉嫌犯被立案侦查。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罪存在不同的看法。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罪。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吕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中,借款人主观上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般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使其暂时无力偿还,而并非其主观上不想还。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数量众多的以借贷为名,行之实的行为,其得款后通常表现为携款潜逃或者大肆挥霍等,即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具有根本不想归还并进行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情感等手段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便以合伙之名,打欠条来骗取钱财。生意未做成拒不还款,而不能还款的原因是已全部用于其个人开支,故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2.被告人吕某行为符合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表现。本案中的被告人吕某通过以双方合伙做生意,让胡某以出资为借口来获取钱财,之后又通过出具欠条来迷惑被害人,让其相信双方的行为属于正当生意范畴。然而事实上,被告人吕某所说的生意是子虚乌有的。即吴某的“借款行为”是通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来获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因此被告人吴某实施的行为符合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为一般民事借款行为,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编造与受害人合伙做生意的虚假理由,骗取对方大量钱财,用于自己高消费,完全符合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罪。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20小时前
3天前
注册时间:2019年08月25日
UID:636275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