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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法院执行异议律师

更新时间:2023-05-24 10:50:12 浏览次数:130次
区域: 广州 > 增城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一支由法律功底扎实、职业背景深厚、专业能力突出、富有敬业精神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民商事律师组成的专业型律师队伍。用心做、认真做将伴随案件全过程,是客户值得信赖的选择。
法律知识:
1、什么是执行行为异议?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案外人针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是否合法提出的程序性异议,也即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程序性权益的主张。
执行法院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或者未经原生效裁判确定直接将案外人名下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强制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属的实体异议,本质上是对由执行法院作出的确认案外人给付义务和确定执行标的物的具体执行行为合法性的否定,属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其应当针对执行行为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主张权利;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该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且无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满足哪些受理条件?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应符合《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外,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规定,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执行法院审查并作出执行异议裁定;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的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物权利和归属的异议,不属于对原生效裁判和执行行为的异议;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排除执行或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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