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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数量较大之认定 广州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律师

更新时间:2023-06-07 12:27:39 浏览次数:49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之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朵、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甲喹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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