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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之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朵、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甲喹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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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数量较大之认定 广州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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