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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新规定 广州催收非法债务罪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3-06-07 12:44:45 浏览次数: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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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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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罪之刑法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寻衅滋事罪
二、北京刑事律师寻衅滋事罪释义
寻衅滋事是近年来黑恶势力常见的一种犯罪,具有头目指挥幕后化的特点。对于这种行为,在1997年修改刑法前可以按流氓罪处理;1997年刑法修订后,取消了流氓罪。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在寻衅滋事罪中也没有将“恐吓”行为具体列举,在打击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二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高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有的判刑较轻,有的判缓刑或以治安案件处理,使黑恶势力的这类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作了修改。主要作了以下两处修改: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了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款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恐吓”,是指以威胁的语言、行为吓唬他人,如使用统一标记、身着统一服装、摆阵势等方式威震他人,使他人恐慌或屈从。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根据本款规定,对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是关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款规定主要是打击以团伙或集团刑事犯寻衅滋事罪的首要分子或主犯。这里的“纠集”,是指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或主犯,有目的地将他人联合、召集在一起。“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和所在地区的治安秩序紧张,搞得鸡犬不宁,人心惶惶,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为严厉打击以团伙或集团形式进行寻衅滋事犯罪,本款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即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所列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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