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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业离婚纠纷律师婚姻财产夫妻债务子女抚养权高胜诉率

更新时间:2023-06-09 01:28:08 浏览次数:77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员村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家庭律师团队成员均有多年的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工作经验,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应变能力强,严谨认真,技术娴熟,善于抓准争执焦点,注重案件细节,把握案件实质,能将事实与法律准确结合。
擅长领域:
1、离婚纠纷、婚姻财产纠纷、夫妻债务纠纷、婚前财产纠纷、彩礼退还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抚养权纠纷; 2、恋爱同居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 3、遗产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 4、分家析产、共有财产分割、共有房产分割确权过户纠纷; 5、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 6、离婚协议、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文书起草代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介绍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位于南阳市车站北路翰林华府单元房3号楼2701室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向原告交付10万元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1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
-2-定“男方名下位于南阳市车站北路翰林华府单元房一套3号楼2701室110.15平方归女方所有(男方需协助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男方名下号为:湘FAC136黑色奥迪Q7归男方所有,另男方支付拾万元整人民币作为补偿(三个月内付清)”。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交付10万元补偿金,至今未果。
被告程某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并在法庭上出示了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相反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19年2月19日在镇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有:“一、双方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小孩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三、男方名下位于南阳市车站北路翰林华府单元房一套3号楼2701室110.15平方(男方需协助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号为:湘FAC136黑色奥迪Q7归男方所有,另男方支付女方拾万元整人民币作为补偿(三个月内付清);四、无债权,债务由男方偿还;五、以上协议完全真实,如有虚假男女双方均愿承担法律责任。协议人:程某黄某。”被告程某至今未协助原告黄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也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程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自觉履行。《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2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黄运培所有,被告程闯闯应协助原告黄某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在三个月内支付原告100000元补偿金。至今被告程某未协助原告黄某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也未支付100000元补偿金,实属不当。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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