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一家环保工程公司的部门经理,由于公司老总变更,新来的领导对于小李的很多看法都不认同,于是在一次公开的周会上,新老总以小李不符合该岗位要求为由,提出要求小李辞职。而小李认为,是否符合岗位要求,不是某一个领导说了算,而应该有公平的考核程序,如果经过考核,自己确实不胜任这份工作,自己可以走。但领导坚持要开除小李。
王律师注解:这是一个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提起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是继续履行合同。这一法律后果须具备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3)用人单位有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缺乏客观的事实基础,也没有经过相应的合法程序,单位的该岗位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双方完全有条件履行该合同。后经审理,裁决小李和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支持了小马要求公司支付仲裁期间正常工资收入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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