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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民刑交叉问题I非法法集资罪律师

更新时间:2023-06-28 15:27:10 浏览次数:62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构成非法集资犯罪,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两种情形,借款协议显然无效,由此担保当然无效。
如前一段时间,微信圈在大量转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天虹法官的《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民事合同效力问题研究》一文提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刑法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集资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上构成犯罪,触犯了刑法规定,必然也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的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
各大支流如何显神通?
该观点认为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进行时,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担保,且多为连带保证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办法。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应当推定为充分了解行为的后果。若因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主合同无效前提下的担保合同也应当无效,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旨在降低贷款风险的努力没有产生任何效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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