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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法律知识:
“执行行为”“执行标的”异议的不同发起人及流程。
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载明具体异议请求和事实理由的申请书、异议人的身份证明、载明执行行为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异议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相关执行行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案外人如何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呢?
同“执行行为”异议一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即主要依照登记记载的内容来判断异议人是否系执行标的的权利人。法院认为异议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若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执行异议之诉”啦。显然,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所涉“矛盾、冲突”级别较高,其救济途径远比“执行行为”异议下的救济途径更为“齐全”。
3. “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
依起诉主体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可分为两种,一是案外人针对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请求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另一种是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⑴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提起诉讼的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⑵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提起诉讼的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上述两种执行异议之诉,均应向执行法院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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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执行异议之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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