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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高胜诉率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3-10-27 09:39:29 浏览次数:82次
区域: 广州 > 增城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对民商经济律师法律服务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本律师团队成员律师法律基础扎实, 理论知识深厚,实战经验丰富,思维敏捷,善于分析案情,准确剖析法律关系,为当事人找准突破口,让当事人付出低的成本,保障大的权益。
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举证责任一般规则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人民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如何理解“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呢?
其实“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说法,只是一种模糊的认识。要正确认识该条规定,应当从以下五点理解:
1、《民诉法》该条的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只提出主张,而不提出相应的证据,法院的法官就难以判断。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提供了证据,法官才能对相应的事实进行去伪存真,加以判断。
2、《民诉法》规定的“主张”仅限于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主张,这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行为,不是权利,而是义务。
3、《民诉法》的该项规定是对提出事实主张者的一项基本要求,但没有解决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应当如何处理。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4、《民诉法》的该项规定不仅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同时要求及时举证。这种及时性根据《证据规则》应当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 迟也应该在判决作出前。
5、举证责任的转移。《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只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但这并非一成不变。民事诉讼中对于某一事实的证明,在对方提出相反主张时,应当承担反驳证明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复杂案件很可能出现举证责任的多次转移,直至这一事实被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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