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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罪数额认定 广州合同罪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3-12-11 12:23:41 浏览次数: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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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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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罪与金融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罪的数额标准。 2001 年 4 月 8 日《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规定,合同的,个人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 年 12 月 24 日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以下简称 《 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规定,个人进行贷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进行贷款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 《 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第二条“根据(刑法 百五十一条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罪按照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公私财物 2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个人公私财物 3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公私财物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罪从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的规定,合同的犯罪数额起点为 5 千元,合同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合同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 《 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的金融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罪从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对金融犯罪数额的规定没有变化,而 《 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规定的金融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 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数额在 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赵X合同的数额为 22 1500 元,判决书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是正确的。宣判后,被告人赵X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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