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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撤销损失赔偿高胜率律师

更新时间:2023-12-27 09:52:21 浏览次数:40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陈家祠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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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一、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守约方的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又称“减损规则”,是一种基于诚信原则(主要)、经济效益基础、近因理论等理论基础的国际普遍公认的原则。即守约方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该部分扩大损失请求违约方赔偿。
减损规则的构成:(1)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受损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2)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造成了损失扩大的后果。(3)受损害方对损失的扩大有过失。(4)扩大的损失与受损害方未及时采取合理的、适当的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适当措施的判断标准:采取的减损措施一般包括停止履行、替代安排、变更合同等。而对于减损行为是否合理,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判断合理性要以行为时或应为行为时进行判断;2)要看减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仅拘于行为的客观结果,即是否“尽心了”;3)还要综合考虑经济性、及时性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综合判断。
减损费用的负担:本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双方违约及过失相抵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本条第1款是对双方违约时责任承担的规定,即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都违反互负义务时,各自向对方承担责任。
本条第2款是对”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过失相抵,又称与有过失、混合过错,是指合同中作为受损失方的一方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时,可以减少违约一方的损失赔偿额。
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受损失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直接损害;2)双方均有过错;3)双方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扣减金额的确定:我国实践中一般采用类型化的思考方法,区分不同类型案件分别予以确定。总体上需要结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原因力的大小,予以判断确定。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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