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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执行没有财产追加股东被执行人执行异议律师

更新时间:2023-12-28 00:35:52 浏览次数:50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对民商经济律师法律服务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本律师团队成员律师法律基础扎实, 理论知识深厚,实战经验丰富,思维敏捷,善于分析案情,准确剖析法律关系,为当事人找准突破口,让当事人付出低的成本,保障大的权益。
法律知识: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提交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等内容。在提交申请书时,需要同时提交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的身份证明、公司的财务报表、股东会决议等。这些证据材料可以帮助法院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经营情况。
2.人民法院的审查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追加被执行人的审限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 执行裁定。如果法院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则该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院裁定的义务。如果该股东不履行裁定义务,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15天内向原执行案件管辖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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