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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借助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当被害人数量众多时,一般较易区分电信网络与普通。而当被害人较少时,则应综合在案因素进行判断。我们主张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是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人员发布了虚假信息,包括主动发布以及在别人询问时对众人发布。行为人在即时通信群组中发布虚假信息,实施“钓鱼型”,该通信群组中的相对不特定人员即为信息受众,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宜认定为电信网络。对此要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核实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是否一致或相互印证。
二是行为人未发布虚假信息的,是不是向不特定人员实施犯罪。行为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手段实施远程的“背靠背”式,双方不接触、不明身份,是电信网络区别于传统的标准之一。对此要调查核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相识,或被害人是否知悉行为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对于行为人利用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网络实施“精准”的,需调查核实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行为人有目的地获取具有某类共同特征的公民个人信息后,据此“量身定做”剧本并实施;或通过购买等手段获取批量公民个人信息后,依照剧本实施的,此时受众在一定范围内仍具有不特定性,仍属于电信网络。